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836號聲請人甲○○
號3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判決所載之支票號碼係依據聲請人聲請狀及登載公示催告裁定之報紙內容所為,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書記官趙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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