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聲判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聲判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判字第26號聲請人乙○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94年度上聲議字第347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
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乙○以被告丙○○涉犯偽造文書罪,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94年度偵字第2522號)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之聲請(94年度上聲議字第3475號),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在卷。
三、次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末行亦載明「告訴人如不服本駁回處分,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人固於收受上開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書後,於94年11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惟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此有聲請狀1件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於前開聲請交付審判狀內另列載被告甲○○一節,因於偵查中甲○○並未經檢察官予以起訴,是被告所列顯係贅載,再倘聲請人認被告甲○○亦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應另行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蔡欣怡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