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507號
原 告 陳致霖
被 告 賴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二點最後一句應更正為「爰依職權移送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