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嘉朴警偵字第○九四○○三○六二四號函各一份在卷足憑,且復通知被告即具保人應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準時到庭,亦有卷附之送達證書一份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張道周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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