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居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贅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應予刪除;另於判決時日欄前補充「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贅載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與本件未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而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相佐,應屬贅載。另判決時日欄前漏載「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上情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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