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2號債權人 葛仲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澐珏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符)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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