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松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gnesb.」商標之貼紙柒拾陸張、行動電話謢套貳拾件、仿冒「adidas」商標之貼紙肆拾壹張、硫化纖維製盒貳拾玖件及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涂松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仿冒「agnesb.」(聲請書誤載為「agne
s.b」)商標之貼紙76張、行動電話謢套20件、仿冒「adidas」(聲請書誤載為「adidas」)商標之貼紙41張、硫化纖維製盒29件及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1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觀諸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販賣仿冒「agnesb.」及「adidas」商標商品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以10
2年度偵字第2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仿冒「agnesb.」商標之貼紙76張、行動電話謢套20件、仿冒「adidas」商標之貼紙41張、硫化纖維製盒29件及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1件,確分別係仿冒安格尼絲特勞伯及阿迪達斯公司註冊登記用於行動電話及其組件用謢套、貼紙、各種膠紙、標籤、燙壓標籤之商標之商品,有安格尼絲特勞伯及阿迪達斯公司之商標權資料、其分別出具之授權書、鑑別委任狀、鑑定人 吳婷婷 律師出具之鍵識證明、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件在卷可證(見警卷第20至34頁),是扣案之仿冒「agnesb.」商標之貼紙76張、行動電話謢套20件、仿冒「adidas」商標之貼紙41張、硫化纖維製盒29件及個人數位助理器保護套
1件,自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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