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5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世宗 選任辯護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張堂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7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遭本院羈押,惟聲請人皆已坦承犯行,案件亦審理終結,無湮滅證據、串證或顯難進行訴訟之虞,另聲請人因所受教育不高,誤交損友而觸法,聲請人於庭訊時皆坦承犯行,已深具悔悟之心,且家中尚有其他事情待聲請人處理,懇請准予聲請人交保,日後始能安心服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後,認為其與同案被告 曾世文 涉犯刑法第325條第3項、1項搶奪未遂重大,且檢察官起訴聲請人共同涉犯搶奪未遂罪嫌共有3次之多,有事實足認為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聲請人與同案被告曾世文涉犯竊盜、搶奪未遂及強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中聲請人涉犯搶奪未遂共有3次之犯行,而時間均集中於99年12月15日18時,顯然時間緊接,有事實足認為聲請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另本院業於100年2月14日判處聲請人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搶奪未遂罪有期徒刑6月、7月及8月,強盜罪5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在案,且聲請人亦於100年2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本件聲請人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家中情況固然待聲請人處理,惟此與有無羈押必要之法定羈押要件無涉,故聲請人上開聲請所指上情,難認羈押原因已消滅。據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周美玲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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