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六О七號
原告桂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丙○○
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辛○○律師
甲○○律師被告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五三一號),茲經原告聲請,移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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