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亡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吳秀櫻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湯政宗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湯政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湯政宗之遺產負擔。
事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湯政宗(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住○○市○○區○○路○○○號)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立進輪」之輪機長,於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四日搭乘「立進輪」行經印度洋公海海域時,由大副發現原在左舷甲板之湯政宗失蹤,生死不明已逾七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第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民法第八條及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六八號民事裁定影本、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中華日報各一份為證。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第六八號公示催告卷宗。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其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夫湯政宗係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立進輪」之輪機長,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搭乘「立進輪」行經印度洋公海海域時,由大副發現原在左舷甲板之湯政宗失蹤,生死不明,迄今生死不明已逾七年,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而聲請人亦已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六八號民事裁定影本、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中華日報各一份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第六八號公示催告卷宗審核無訛。聲請人為失蹤人湯政宗之妻,為利害關係人,失蹤人則係失蹤已逾七年,而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湯政宗死亡,應予准許。
三、又湯政宗自八十四年十月四日失蹤後,計至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已滿七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依法宣告如主文所示。
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家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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