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3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盈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84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