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 吳警元 相對人吳警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 張鶯鏵 於民國10
6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06年10月24日,經登記在案。又於106年7月27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吳警元,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嗣債務人張鶯鏵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7月28日起至10
6年10月27日止,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吳警元、債務人張鶯鏵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 豐田 ││89││0│25│38.00│10000│信託委託人││││││││││││分之73│:張鶯鏵。│└──┴───┴────┴──┴──┴───┴─┴──┴──┴────┴───┴─────┘┌─────────────────────────────────────────────────────────────┐│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55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245│大連路1巷26號2│屏東市○○段89│鋼筋混凝土│第二層81.35,總面積81.│陽台10.47│全部│共有部分:豐田段2333建││││樓之2│地號│造、十一層│35│、花台0.87││號**3,866.49平方公尺,││││││樓房││、窗台0.48││權利範圍10000分之73;││││││││││信託委託人:張鶯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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