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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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吳聲揚 被告翁 蔡彩雲
翁一緯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被告翁一緯之聲請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
┌─────────┬───────┬───────┐│應更正處│原記載│更正後記載│├─────────┼───────┼───────┤│原判決第4頁第4-5│本院依職權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行│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9萬6,931│額為9萬6,931│││元(即第一審裁│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判費),應由原│││告負擔│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