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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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 林雅華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 律師
林子陽 律師被告 李榮利
林宏霖 林呂恩 林素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620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件計算式:23,481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469,6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