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應有部分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陳義和 被告 陳義堅
歐秋芬 陳子翔 陳坤標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應有部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應有部分面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7,00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400元×330.09平方公尺×1/2+每平方公尺4,100元×195.21平方公尺×1/2=3,036,828元+400,181元=3,437,
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