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29號上訴人 劉劍佑
陳優利 被上訴人陳00(姓名詳卷,民國00年生)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3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2萬030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