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4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盧樹金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桂芳林鈴芳廖千蘋廖柏森 、廖柏林間租佃爭議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494,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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