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家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26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民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家民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但尚無羈押之必要,經本院命以新臺幣(下同)6萬元具保;惟被告覓保無著,遂自106年2月2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訊問被告後,認本件上開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尚未消滅,應自106年5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楊欣怡法官莊宇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