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57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思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105年度易字第57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高思源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575號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仍有調查之必要,經受命法官於106年5月8日裁定命再開辯論,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江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