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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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57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他人之物,共二十八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84年2月1日起擔任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業務拓展、收取保險客戶保費、保險金給付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申請、利息收取及償還款項解繳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於任職期間內,自91年2月27日起至95年5月12日止,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其代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向附表一所示保戶所收取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連續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己使用,而未繳回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總計業務侵占款項共199萬9000元。復自95年10月18日起至
97年2月20日止,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利用其職務上之機會,將其代表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向附表二所示保戶所收取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分別易持有為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供己使用,亦均未繳回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總計業務侵占款項共979萬799元。嗣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發覺,經向附表一、二所示之保戶查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國泰人壽保險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林錦秀王惠美吳金枝林宏二洪清泉洪瑞美洪儷真許錦 綉、 陳白鑾 、廖 張雪美廖麗華鄭顏玉蘭黎麗玲謝芊翊 於偵訊時證述明確,且有被告人事資料、 蘇柔榆 第一銀行存摺內頁、 許錦綉 郵局存摺內頁、溪州鄉農會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林鳳嬌郵局存摺內頁、王惠美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鄭顏玉蘭郵局存簿內頁、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利息收據、保費資料、郵政國內匯款單、預收第一次保費相當額送金單、保險單各1份,退票理由單及支票背面影本、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彰化銀行存款憑條、郵政國內匯款執據、郵政存簿儲金存款單及被告收據各2份、要保書3份、續期保費送金單14張,以及聲明書24張在卷足憑,足徵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後,刑法部分條文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條之1亦於95年6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一)按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依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2項,與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兩者適用結果之罰金額度,就罰金法定刑提高之「刑罰權規範內容」並無利或不利之變更,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逕適用現行有效、具特別法性質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按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為新台幣1000元,與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10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元相比較,新舊法關於罰金刑之最高額固無不同規定,然罰金刑之最低額則已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關於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修正後刑法第56條規定,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規定,則已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對被告自係較為有利。
(四)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嗣修正後刑法將罰金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1000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因而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因此,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較有利被告。
(五)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5款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自應適用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六)綜上被告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新、舊法比較,本院認為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處斷,對其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部分,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處斷。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8次業務侵占犯行,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被告如附表一編號4所載之犯行,因與起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3,5-8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至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即95年7月1日以後之28次侵占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應思憑己力賺取所需費用,竟長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款項,侵占金額更高達978餘萬元,暨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然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連續業務侵占犯行,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7至10、12至13所示之侵占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而本件被告雖係遭公訴人通緝後始到案,惟其通緝時間係於97年8月
29日所發布,即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之要件不符,復無其他不合同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連續業務侵占犯行,應與附表二所示獨立論罪之28次業務侵占犯行,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至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行,應論以集合犯之1罪等語,然按集合犯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依其本質、犯罪目的或社會常態觀之,常具有反覆、繼續為之之特性,此等反覆實行之行為,於自然意義上雖係數行為,但依社會通念,法律上應僅為一總括之評價,法律乃將之規定為一獨立之犯罪類型,而為包括一罪。故犯罪是否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1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73號、同院97年度臺上字第1060號、同院97年度臺上字第1400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刑法之業務侵占行為,在
95年7月1日修正刑法施行前,並未被認係「集合犯」,而在上開刑法修正時(或在此後),亦未經立法機關另為「集合犯」之立法;已難為業務侵占罪係屬「集合犯」之認定。且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係被告向附表二所示之保戶收取款項後,始進而為各該業務侵占之行為,主觀上亦難認係出於一次決意,其多次業務侵占之行為,依社會通念,亦認應為數罪之評價,始符刑罰公平原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128號、97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時、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而非論以集合犯之1罪,公訴意旨上揭所述,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明慧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侵占時間│保戶│金額│侵占款項│││(民國)││(新台幣)││├──┼────────┼──────┼──────┼────────────┤│1│91年2月27日│林錦秀│8萬9000元│保單貸款清償款│├──┼────────┼──────┼──────┤共63萬9000元││2│91年4月25日│林錦秀│10萬元│(保單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3│94年3月9日│林錦秀│45萬元│0000000000││││││0000000000│├──┼────────┼──────┼──────┼────────────┤│4│93年11月29日│黎麗玲│15萬元│保單貸款清償款││││││(保單編號0000000000)│├──┼────────┼──────┼──────┼────────────┤│5│94年3月31日│黎麗玲│23萬元│保單貸款清償款││││││(保單編號0000000000)│├──┼────────┼──────┼──────┼────────────┤│6│94年12月8日│林宏二│50萬元│彈性保費││││││(保單編號0000000000)│├──┼────────┼──────┼──────┼────────────┤│7│95年5月8日│蘇柔榆│26萬元│保單貸款清償款││││││(保單編號0000000000)│├──┼────────┼──────┼──────┼────────────┤│8│95年5月12日│洪清泉│22萬元│保單貸款清償款││││││(保單編號0000000000)│├──┴────────┴──────┴──────┴────────────┤│共計199萬9000元│└──────────────────────────────────────┘附表二┌──┬──────┬─────┬──────┬────────────┬──────┬──────┐│編號│侵占時間│保戶│金額│侵占款項│宣告刑│減刑後之刑│││(民國)││(新台幣)││││├──┼──────┼─────┼──────┼────────────┼──────┼──────┤│1│96年1月16日│林錦秀│30萬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保單編號0000000000)│││││││││││├──┼──────┼─────┼──────┼────────────┼──────┼──────┤│2│96年2月8日│林錦秀│28萬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保單編號0000000000)│││││││││││├──┼──────┼─────┼──────┼────────────┼──────┼──────┤│3│96年7月2日│林錦秀│18萬5000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保單編號0000000000)│││││││││││├──┼──────┼─────┼──────┼────────────┼──────┼──────┤│4│96年7月2日│林錦秀│20萬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保單編號0000000000)│││││││││││├──┼──────┼─────┼──────┼────────────┼──────┼──────┤│5│96年12月某日│林錦秀│6萬9661元│1、保單號碼0000000000│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之第19期保費1萬3559元││││││││2、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19期保費2萬6050元││││││││3、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17期保費1萬9382元││││││││4、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9期保費4140元││││││││5、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7期保費6530元│││├──┼──────┼─────┼──────┼────────────┼──────┼──────┤│6│96年12月│黎麗玲│14萬3472元│1、保單號碼0000000000│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之第5期保費7萬1531元││││││││2、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8期保費7萬1941元│││││││││││├──┼──────┼─────┼──────┼────────────┼──────┼──────┤│7│95年10月18日│林宏二│28萬2000元│保單貸款清償款│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保單號碼0000000000)│││├──┼──────┼─────┼──────┼────────────┼──────┼──────┤│8│96年1月23日│林宏二│27萬元│保單貸款清償款│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肆月││││││(保單號碼0000000000)│││├──┼──────┼─────┼──────┼────────────┼──────┼──────┤│9│95年11月某日│ 蕭秀娥 │57萬6000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保單編號0000000000)│││├──┼──────┼─────┼──────┼────────────┼──────┼──────┤│10│95年12月11日│ 李正雄 │96萬4000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保單編號0000000000)│││├──┼──────┼─────┼──────┼────────────┼──────┼──────┤│11│96年8月某日│李正雄│10萬元│保單貸款清償款│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保單號碼0000000000)│││├──┼──────┼─────┼──────┼────────────┼──────┼──────┤│12│96年1月26日│吳金枝│93萬4000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保單編號0000000000)│││├──┼──────┼─────┼──────┼────────────┼──────┼──────┤│13│96年1月29日│許錦│6萬4000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保單編號0000000000)│││├──┼──────┼─────┼──────┼────────────┼──────┼──────┤│14│96年4月26日│王惠美│22萬6000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保單編號0000000000)│││├──┼──────┼─────┼──────┼────────────┼──────┼──────┤│15│96年5月15日│陳白鑾│10萬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保單編號0000000000)│││├──┼──────┼─────┼──────┼────────────┼──────┼──────┤│16│96年8月3日│陳白鑾│10萬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保單編號0000000000)│││├──┼──────┼─────┼──────┼────────────┼──────┼──────┤│17│96年7月10日│廖張雪美│2萬2000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保單編號0000000000)│││├──┼──────┼─────┼──────┼────────────┼──────┼──────┤│18│96年8月15日│洪儷真│51萬6000元│保單貸款清償款│有期徒刑拾月│不得減刑││││││1、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24萬元││││││││2、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11萬5000元││││││││3、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16萬1000元│││├──┼──────┼─────┼──────┼────────────┼──────┼──────┤│19│97年1月21日│洪儷真│100萬元│新契約第1期保費│有期徒刑壹年│不得減刑│││││││││├──┼──────┼─────┼──────┼────────────┼──────┼──────┤│20│97年2月20日│洪儷真│28萬6000元│保單貸款清償款│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保單號碼0000000000)│││├──┼──────┼─────┼──────┼────────────┼──────┼──────┤│21│96年10月31日│謝芊翊│10萬元│彈性保費│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保單編號0000000000)│││├──┼──────┼─────┼──────┼────────────┼──────┼──────┤│22│96年12月某日│ 賴金蘭 │9萬7210元│1、保單號碼0000000000│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之第22期保費2萬5965││││││││元││││││││2、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8期保費6412元││││││││3、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8期保費3萬2979元│││├──┼──────┼─────┼──────┼────────────┼──────┼──────┤│23│96年12月13日│ 王聰祺 │14萬553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3│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期保費│││├──┼──────┼─────┼──────┼────────────┼──────┼──────┤│24│96年12月27日│ 陳政智 │4871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10期保費│││├──┼──────┼─────┼──────┼────────────┼──────┼──────┤│25│96年12月27日│ 江淑卿 │3萬6940元│1、保單號碼0000000000│有期徒刑陸月│不得減刑││││││之第12期保費1萬5531││││││││元││││││││2、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8期保費3990元││││││││3、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8期保費1萬1942元││││││││4、保單號碼0000000000││││││││之第8期保費5477元│││││││││││├──┼──────┼─────┼──────┼────────────┼──────┼──────┤│26│97年1月24日│洪瑞美│60萬元│新契約第1期保費│有期徒刑拾月│不得減刑│├──┼──────┼─────┼──────┼────────────┼──────┼──────┤│27│97年1月23日│廖麗華│10萬元│新契約第1期保費│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28│97年1月30日│鄭顏玉蘭│27萬元│新契約第1期保費│有期徒刑捌月│不得減刑│├──┴──────┴─────┴──────┴────────────┴──────┴──────┤│共計779萬1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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