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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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沈國珣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 律師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民國101年5月7日民事裁
定,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相對人應更正法定代理人「 王朝陽 」為「高
朝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
定。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誤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而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曉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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