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2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佩錦
被   告  張朝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上午九
點五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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