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周賢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茂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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