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50號
原 告 周賢創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茂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5,2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