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彭阿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連英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19,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