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4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48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甲○○」署押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本身無駕駛執照,為逃避交通員警之稽查,於民國98年10月間某日,在其友人甲○○位於嘉義縣○○鄉○○路○段○○○巷○弄○○號之住處內,向其友人甲○○(另為緩起訴處分)借用機車駕駛執照使用;嗣乙○○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而分別於⑴98年11月3日上午9時5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與和平路交岔路口;⑵98年12月2日上午8時23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與平安三街交岔路口;⑶98年12月9日下午4時7分許,在彰化縣○○鄉○○路與平安三街交岔路口,屢次遭員警攔查,乙○○為掩飾其無駕駛執照,以逃避行政裁罰,乃分別基於偽造署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出示甲○○上開機車駕駛執照,偽稱甲○○之姓名年籍資料,使執勤員警據以分別製發彰警交字第I00000
000號、第I00000000號、第I00000000號之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交通違規通知單),乙○○並於交通違規通知單之「舉發單位章戳」欄內,分別偽造「甲○○」之簽名各1次(按上開通知單為一式4聯,分為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以自動複寫方式製作,本件係於第一聯即通知聯偽造「甲○○」之署名1枚,故每次偽造署名時,經自動複寫作用,致移送聯、迴覆聯、存根聯亦均有「甲○○」之署名各1枚),以示收受該交通違規通知單通知聯之證明,再交還警員收執,足以生損害甲○○及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對於道路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經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中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於警詢及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並有甲○○書立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受理民眾交通違規陳述、申訴、異議案件查詢意見表、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第I00000000號、第I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各3紙、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件附卷可憑,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在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名,用以證明收受該項通知單之意思表示及其收受之事實,該簽名部分,即具備私文書之性質,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4113號判決闡釋甚明。被告偽造上開文書後進而持交與執行員警,則已本於該文書之內容而有所主張,達於行使該偽造私文書之程度;又被告在通知單上偽造「甲○○」之署名,已足使甲○○受裁罰之不利益處分,並導致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對於道路違規事件管理產生錯誤,自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對於道路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甲○○」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偽造文書並持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公路監理機關、警察機關對於道路違規事件管理之正確性,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上「甲○○」署押各4枚均屬偽造,且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文件│偽造之署押│├───┼─────────────────┼─────┤│1│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簽名4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2│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簽名4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3│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00000號│簽名4枚│││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通知聯、移送聯、迴覆聯及存根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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