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149號被告 江秋諒 具保人 江文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535號、767號、1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文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江秋諒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江文崇於民國
108年3月5日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依法就其 陳明 之住居所為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查。且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
108年10月25日下午3時10分許前來本院開庭應訊,否則將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惟被告於該日仍未到案應訊等情,此亦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08年10月25日之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是依卷內證據資料顯示,可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利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榮澤法官蔡學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宗豪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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