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葉茹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93年4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5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3年4月23日起至134年4月23日止,以擔保其本人對原債權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商業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聲請人與華僑商業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於96年12月1日合併,並以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均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93年4月28日及同年4月22日向華僑商業銀行借款2筆,總計210萬元(嗣於93年4月22日簽訂增補契約),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107年4月28日,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如有一期未給付,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100年6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前揭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46,627元及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0年11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寄存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0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花壇鄉│新內庄││237│建│00│00│87.98│1/1││└──┴───┴────┴────┴────┴────────┴─┴──┴──┴──────┴─────────┴──────┘┌─────────────────────────────────────────────────────────────┐│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86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76│彰化縣花壇鄉長│彰化縣花壇鄉新│加強磚造2層樓│1層:48.96;2層:48.00││1/1│││││昇街38巷30號│內庄237地號│房│;合計:9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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