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典華婚訂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齊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富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7,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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