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傑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陳文欽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聖傑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鄰○○路○○○號、屏東縣○○○鄉○○路○段○○巷○○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聖傑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下同)100年9月16日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情節,被告陳聖傑坦承犯行,本件亦已辯論終結定期宣判,當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且被告業與被害人家屬等達成調解,有本院100年司南調字第220號100年11月1日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4頁及背面),且尚能遵期給付先期賠償金,又其他被告亦無在押,故認在被告具保之情況下,應無影響本案後續審判、執行之虞,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6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鄰○○路○○○號、屏東縣○○○鄉○○路○段○○巷○○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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