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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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3號上訴人 林世賢
楊雪芳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碧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胡峻源胡繼軒 因年字第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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