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複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被告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
參加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九項,暨補繳該部分裁判費,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4月11日以追加暨辯論意旨續一狀追加訴之聲明,其中第9項、第10項、第11項未臻明確,迄未補正,嗣原告於本院100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對於被告 周兆鈞 之追加及損害賠償之請求,惟訴之聲明第9項仍未明確,爰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依該聲明補繳裁判費,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