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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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十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羅智文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