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2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2285號聲明人 林蕭桂葉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林蕭桂葉係被繼承人 蕭春成 之姐,被繼承人於民國102年9月17日死亡,聲明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蕭春成與聲明人林蕭桂葉為姐弟關係,被繼承人於102年9月17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明人等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然查被繼承人之妻 蕭石秀珠 、其女 蕭宣蕙 、 蕭列津 、 蕭列英 、 蕭雅雯 、 蕭雅玲 及其孫 蕭嘉宏 雖已於本件聲請案件中於法定期間內聲明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為拋棄繼承(另為准予備查),然被繼承人之孫輩 邱薏庭 於本件聲明人提出聲明時仍尚未聲明拋棄繼承,此觀聲明人蕭列英所提戶籍謄本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自明。是依民法第1139條規定,本件被繼承人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輩邱薏庭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本件聲明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