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霖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年9月、1年1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00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㈠竊盜案件(共2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9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0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㈢因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324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㈣因竊盜、詐欺、加重竊盜、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59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3月、7月、3月確定;㈤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58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㈠至㈢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724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1年9月確定;另上開㈣、㈤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952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100年3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0月2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24日後(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30日),刑期屆滿日為103年9月28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3年9月2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按,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刑日數、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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