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2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坤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坤南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高職畢業從事建築業之男子,甫於民國97年8月22日執行觀察勒戒完畢出所,仍未能戒除毒癮,再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惟施用毒品主要戕害己身健康,對社會所生危害非鉅,及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未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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