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投簡字第一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參加原告所召集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
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十日止,連會首共二十五會,每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採外標制,出標金額之最低額為八百元,於每月十日標會,開標後三日內應交付
會款予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之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嗣被告分別於九十一年
三月十日以二千元及九十一年七月十日以二千六百元得標,詎被告於得標後未依
約交付會款,尚欠二十三萬七千九百元未清償,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爰
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被告給付二十三萬七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另原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參加被告任會首之合會一會,會期自民國九十一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止,連會首共十三會,每會新臺幣(
下同)一萬元,採外標制,出標金額之最低額為六百元,於每月二十五日標會,
開標後三日內應交付會款,嗣原告於九十二年五月以四千元得標,詎被告於原告
得標後,僅給付部分會款,尚欠會款五萬九千八百元未給付,爰依合會之法律關
係,訴請判決被告給付五萬九千八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
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互助會名單及會款繳款明細等各一件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合會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二十九
萬七千七百元,及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訴訟,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