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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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秦蜀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秦蜀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秦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8月確定在案,其於民國98年7月3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
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8430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
0年12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7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0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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