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朱玟賢
訴訟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附設彰化縣私立威爾斯
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86,478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