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朴小字第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被 告 張玉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參仟貳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