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85號
上 訴 人 黃俊隆
即 原 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小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