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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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72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吉盛
訴訟代理人  苑振東
       馮瀚廣
       徐玉秀
被   告  李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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