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О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在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死亡,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並經被告之父甲○○證述在卷,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被告既經諭知不受理,則公訴人移送併辦之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一四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三九六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該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七八號等竊盜案件,與本件自不成立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由承辦檢察官依法處理,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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