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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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83號

原告 李復發

代表人 林萬得

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 律師

邱彥傑 律師

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黃薏庭

訴訟代理人 魏雅慧

郭純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應輔助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將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出售予訴外人王○○,並於同日向被告所屬士林分處(下稱士林分處)申報系爭土地之移轉現值,依農業發展條例(下稱農發條例)第37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嗣被告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不符合農發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且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以113年1月9日北市都規字第l123076302號函覆略以:「系爭土地不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之情形」等語為由,以l13年1月12日北市稽士林增字第l138706444號函(下稱原處分)否准所請,並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新臺幣(下同)3,580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系爭土地是否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所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為本件主要爭點。參諸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各項分別以「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按:都市計畫)尚未完成」、「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為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可見本件涉及都發局執掌之都市計畫規畫執行等事項,且攸關本件事實、法律關係之認定判斷,故有命其輔助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本院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命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輔助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呂宣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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