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六五六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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