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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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638號
被告 張沛緹 住屏東縣○○鎮○○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素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