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117號被告 郭禮輝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訴緝字第117號郭禮輝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英奇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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