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戊○○即 卓文淵 之.
丙○○即卓文淵之.丁○○即卓文淵之.甲○○即卓文淵之.乙○○即卓文淵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丙○○(即卓文淵之繼承人)、丁○○(即卓文淵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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