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蔡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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