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5號

原告 陳辜 黃金葉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

賴巧淳 律師

備位之訴

追加原告 陳辜明

陳辜珍

陳茂逸

涂麗香

陳百琪

陳建翰

陳凱琳

被告 陳辜彥

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 律師

陳正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因原告先後數次變動,不易整理與闡明,繁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就各項聲明與符合之要件事實、證據,依先、備位聲明次序逐項論述整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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