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5號
聲請人甲○○
戊○○
乙○○
丙○○
相對人丁○○
特別代理人 蔡翔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就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丁○○之特別代理人蔡翔安律師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20,000元(聲請人已預納15,000元),並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又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所明定。
二、蔡翔安律師具狀稱: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家事非訟酬金為新台幣(下同)15,000至20,000元。鈞院雖已命聲請人預納15,000元報酬,但考量後續訴訟進行狀況,且法扶基金會酌給報酬時多以2萬元計付之情況。其擔任本案特別代理人期間曾閱卷1次、至 慈祐 護理之家探視相對人丁○○並訪談相關工作人員1次、開庭1次、撰寫書狀1份。斟酌本案程序之繁簡程度、其執行職務所耗費之心力,與一般法律扶助案件並無明顯不同,請求將報酬增加至2萬元等語。
三、經查,蔡翔安律師前經本院於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85號案件中選任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後,確已執行特別代理人職務,有上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卷證資料可稽,是其聲請本院裁定酌給特別代理人酬金,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該件案情之繁簡程度、特別代理人於受任期間閱卷、開庭、提出答辯狀等情,並參考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條第1項所列標準,及本院電詢法扶金金會稱:家事非訟酬金計付區間為15,000至20,000元,酬金由3名委員審查,雖多數核給2萬元,但非絕對核給2萬元等語,有電話紀錄查詢表可參。審酌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為閱卷1次、至慈祐護理之家探視相對人丁○○並訪談相關工作人員1次、開庭1次、撰寫書狀1份等工作,與一般法扶非訟代理人處理之事務無異,並無特別簡單之狀況,定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酬金為新臺幣20,000元(聲請人已預納15,000元,應再繳納5,000元)。再參以本院裁定由蔡翔安律師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係因聲請人向相對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然相對人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應認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本院因認本件特別代理人報酬應由聲請人負擔,較為公允。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